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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4/7/31 13: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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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发[2014]25号)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广安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749元/月调整为875元/月,每月增加126元,增长幅度达16.8%。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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