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缴费基数核定
信息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1/4/24
一、核定的对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核定的依据
(一)《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三)《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四)《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五)《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9]53号)
(六)《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意见(试行)》(川劳社办〔2003〕94号)
三、核定的资料
《失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上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表、《工资表》、《职工花名册》和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花名册》及参保职工数据盘。
四、核定的程序
(一)初审
对单位报送的资料即时受理。初审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参保人数,是否按规定申报单位、个人失业保险费应缴额,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是否签章,申报表内所填的职工人数和年工资总额与所提供的相关报表上的数字是否一致、表内栏目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清楚。
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提出初审意见后,及时签章送交复审。
对申报资料不齐、缴费基数和费率不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不一致的申报表,提出初审意见,及时退单位修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再行申报。
对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提出初审意见后,及时签章送交复核。
(二)复核
复核经初审后的单位缴费申报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和手续是否完备,对符合规定和手续完备的,提出复核意见,并在申报表上签章核准;经复核后仍无法核准单位的失业保险费应缴额的,报上级领导审定。
对经初审和复核都确认不能即时审核的,必须在自收到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基数。
(三)经初审和复核后确认单位有瞒报、漏报失业保险费等行为的,对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
五、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核定的依据
(一)《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三)《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四)《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五)《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9]53号)
(六)《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意见(试行)》(川劳社办〔2003〕94号)
三、核定的资料
《失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上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表、《工资表》、《职工花名册》和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花名册》及参保职工数据盘。
四、核定的程序
(一)初审
对单位报送的资料即时受理。初审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参保人数,是否按规定申报单位、个人失业保险费应缴额,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是否签章,申报表内所填的职工人数和年工资总额与所提供的相关报表上的数字是否一致、表内栏目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清楚。
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提出初审意见后,及时签章送交复审。
对申报资料不齐、缴费基数和费率不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不一致的申报表,提出初审意见,及时退单位修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再行申报。
对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提出初审意见后,及时签章送交复核。
(二)复核
复核经初审后的单位缴费申报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和手续是否完备,对符合规定和手续完备的,提出复核意见,并在申报表上签章核准;经复核后仍无法核准单位的失业保险费应缴额的,报上级领导审定。
对经初审和复核都确认不能即时审核的,必须在自收到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基数。
(三)经初审和复核后确认单位有瞒报、漏报失业保险费等行为的,对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
五、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承担相应责任。